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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华英一审判死:宽严相济的时代标本

□王顾左右

备受关注的余华英拐卖11名儿童案,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。9月18日,贵阳中院判决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,情节特别严重,影响特别恶劣,判处余华英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(9月18日羊城派)

虽然在程序上,一审判决尚未生效,余华英也当庭宣称要上诉,这名恶名远扬的人贩子最终是否以死刑立即执行画上句号,还存在不确定性。但线上平台网民压倒性的叫好之声,已如期而至。从转发“拐卖儿童死刑”的接力,到一宗真实个案的落地,中间夹杂的是难以计数的受害家庭悲痛欲绝的哭声,跨越经年,挥之不去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,社会管控的加强,指纹、DNA、人脸识别、身份证以及遍布城乡的监控摄像头等,已为堵截拐买拐卖构筑起一道坚实的屏障。从发案数据来看,拐买拐卖犯罪已大幅下降。不时搅热舆论的个案,以“拐”这一行为所发生的时间而言,也多发生在十几年前甚至更早。如余华英案,最早的案发时间已是三十年前。据检方指控,从1993年到1996年,短短三年多的时间里,余华英和龚某良一共拐卖了来自多个家庭的11名儿童。

 

三十年河东,三十年河西。余华英的这三十年,恰如一部三十年司法断代史。

据澎湃新闻报道,2000年,余华英曾因涉嫌拐卖儿童被抓。当时,余华英被邯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两个月后释放。2004年,她在云南再次作案时被抓。彼时,她和丈夫均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,并以假身份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。服刑期间,余华英获减刑三年。出狱后,余华英一直无事,直至曾被她拐卖的杨妞花找到亲生姐姐后报警。杨妞花于2022年找到贵州警方,并提供线索,最终,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的民警将涉嫌拐卖杨妞花的余华英抓获。

如果司法有温度,余华英应该也是一只先知春江水暖的“鸭”。今天的司法生态,已不再是严刑峻法,取而代之的是宽严相济。从认罪认罚从宽,到少捕慎诉慎押,再到刑事和解的推广适用,刑事司法整体上的确是“轻”了。但轻刑化并不表示放弃重罚严刑。宽严相济的全面理解,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,根据案件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实行区别对待,做到该宽则宽,当严则严,罚当其罪,确保办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。

当宽严相济遇上余华英案时,从严、从重成了多数共识。在刑法中,拐卖儿童是极其特殊的一类个罪。人伦之痛,莫过于骨肉分离,天各一方却杳无音信,拐卖儿童刺中的,正是这样的人间至痛与亲情撕裂。

被拐卖犯罪伤害的亲情,是永远的伤害,既无从复原,也无法弥补。很多花费了二十年、三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奇迹般找到孩子的父母,往往陷入“找到即失去”的宿命。父母还是当年的父母,孩子已不是当年那个孩子。没找到时,总觉得还有希望;找到时,剩下的总是无法回到过去的失望。

如此人间至痛至悲,错不在父母,更不在孩子,而在拐买拐卖的犯罪人。三十年司法经验表明,对这一犯罪在刑罚上的轻纵,事实上造成了类罪的多发,且屡禁不止。当风险低于收益之时,总有人愿意铤而走险——更何况,即便进入司法程序,这条路有时也并不太“险”——余华英的前两次判罚恰好作为那个时代的注脚。

一纸死刑判决,并不是大众的狂欢,而是迟来的司法正义。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,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。一言以蔽之,死刑仍是遗憾的必要,是作为社会对付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的一种不得已手段。慎用不是不用,而是要坚决做到依法从严,让犯罪人罚当其罪。

拐卖11名儿童的余华英,给11个家庭和他们的挚爱亲朋带去了一生的噩梦。两进宫仍以假身份欺瞒司法,说明并无悔改之心——其危害不可谓不“特别严重”,情节不可谓不“特别恶劣”。在余华英面前,那些坚持要围绕死刑存废辩论一番的人士可以消停一会儿。想想那些深陷在拐买拐卖犯罪阴影中的父母们,想想那些暗夜里的哭声,珍爱孩子还在身边的幸福。(羊城晚报 作者是知名法律学者)

标签: 余华英 人脸识别 拐卖儿童 宽严相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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