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来,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,一些直播平台为了吸引人气,可谓无所不为,滑向低俗暴力的深渊。面对这种挑战公序良俗,甚至挑战法律法规的行为,法院如何评价,又会怎么判决呢?
基本案情
原告某传媒公司(合同甲方)与被告段某(合同乙方)签订了一份《主播艺人经纪合同》,段某签约后便根据传媒公司的安排进行直播。在直播过程中,传媒公司对段某进行指导,要求其在直播间通过话术与网友互动,进行暧昧聊天。段某家人发现段某此举后极为不满,引发家庭矛盾。为挽救家庭,段某提出与传媒公司解约,传媒公司不同意解约,段某遂停播。传媒公司以段某违约为由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。
裁判结果
法院经审理认为,传媒公司要求解除与段某签订的《主播艺人经纪合同》,段某予以认可,该解除行为系双方合意,不违反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关于传媒公司诉请的违约金 10万元,传媒公司与段某签订的《主播艺人经纪合同》中明确约定:“乙方有权拒绝色情、暴力、违规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、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工作,并有权要求赔偿”。段某在直播时与观众进行互动,传媒公司无视段某已婚的事实,仍然要求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,该行为严重不符大众审美情趣,有损网络文明,违反公序良俗,在影响主播身心健康的同时,也违反了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,违约在先。段某多次表示为此事产生家庭矛盾,对传媒公司的指导意见明确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,无果后停播,该行为并不属于违约行为,传媒公司无权要求段某承担违约责任,法院依法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。
法官提醒
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络表演、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,自觉摈弃低俗、庸俗、媚俗等低级趣味,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崇尚社会公德、恪守职业道德、修养个人品德。从事网络直播的传媒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、公序良俗,强化社会责任,树立良好形象,不得要求主播艺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、有损网络文明、有悖网络道德、有害网络和谐的表演行为。观看直播的广大网友也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、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,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自觉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,共同营造积极向上、健康有序、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。 (供稿:陈立丽 郭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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