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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26日,北京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介绍《民法典》实施以来遗嘱继承案件相关情况。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,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共审结继承纠纷案件793件。其中,遗嘱继承纠纷案件128件,均为二审案件。
北京二中院介绍,当前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仍为社会大众订立遗嘱时的首选遗嘱类型。调研的案件中,能明确遗嘱类型的案件为101件,涉及遗嘱类型已涵盖了《民法典》所有法定遗嘱类型。其中,涉原《继承法》规定已有遗嘱类型的案件为88件(涉自书遗嘱45件、涉代书遗嘱18件、涉公证遗嘱24件、涉口头遗嘱1件),占比合计约85%;涉《民法典》新增遗嘱类型的案件为15件(涉打印遗嘱10件、涉录像遗嘱5件),占比合计约15%;其中,16件案件涉及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,有2件案件所涉遗嘱既有原《继承法》规定的类型,又有《民法典》新增的类型。
北京二中院指出,遗嘱效力问题争议大,调研所涉遗嘱继承101件案件中,均将遗嘱效力问题作为争议焦点。审理中,确认有效的遗嘱共计92份,有22份遗嘱被认定无效,无效占比近20%。从各类无效遗嘱的绝对数量上看,22份无效遗嘱中,自书遗嘱4份、代书遗嘱4份、公证遗嘱1份、口头遗嘱1份、打印遗嘱6份、录像遗嘱6份。无效遗嘱中近七成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确认无效。
北京二中院介绍,遗嘱有效需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。遗嘱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各类遗嘱的形式要求,遗嘱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、对涉及的财产有处分权、遗嘱意思表示真实、遗嘱内容具体明确等。在认定无效的22份遗嘱中,15份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效,3份因无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无效,1份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无效,3份因遗嘱内容存在瑕疵无效。
对于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,北京二中院介绍,一方面,现实中,由于部分老年人文化程度有限、法律认识不足等因素,相当数量的遗嘱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。另一方面,遗嘱行为系单方法律行为,遗嘱人死亡后亦无法自证,故遗嘱真伪性审查成为案件审查的难点和关键点。对于自书和代书遗嘱,近半数案件中,对方当事人会就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否认性抗辩,但由于缺乏足够且适格的比对样本,常常无法对遗嘱文字、签名、捺印的真实性、同一性进行鉴定,从而导致难以查证遗嘱真实性。
此外,遗嘱内容失范遗、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亦是造成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。
北京二中院建议,应尊重民事行为主体意思自治,审慎表达固定关于遗产处置之意思表示。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稳妥选择遗嘱类型,减低遗嘱无效风险。为防止一方否认遗嘱真实性而导致效力认定陷入困境,持有遗嘱方应注意留存遗嘱人相关笔迹材料,尤其是与遗嘱时间相近的公文档案材料,避免因比对样本不足而无法进行遗嘱真实性鉴定。同时,遗嘱人可通过在订立遗嘱时找证人见证、对立遗嘱过程录音录像等方式补强证据;遗嘱内容亦应具体明确,可适当增加一些生平经历、感情偏好等个性化陈述,提高辨识度,降低被认定无效的风险。